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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法百科丨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

    发布时间:2026-05-12 18:36:41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纪行为认定

      该违纪主体为党员领导干部,不包括普通党员。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家风不正”行为所涉人员限于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包括其他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主要包括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其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利用家庭成员身份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人事安排,违反规定从业,违规领取薪酬,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以及违法犯罪等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

      “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与“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行为”的区别

      一是主观认识不同前者的主观方面多表现为过失,后者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二是涉及的人员范围不同前者规定的仅限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后者规定的特定关系人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范围更宽泛

      三是对情节的要求不同前者要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后者情节较轻即构成违纪

      案例警示

      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党纪政务处分通报中,有不少违纪违法党员领导干部被指“对家人失管失教”。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自治区政府原主席王莉霞家风不正,对家属失管失教;中国农业银行原首席专家兼浙江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冯建龙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乌兰家风不正,对家人失管失教,等等。

      从已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看,一些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当言行疏于管教、放任纵容,以致养痈为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家风败坏,家庭成员见利忘义、沆瀣一气,为家族式腐败推波助澜;有的被击中“亲情不可违”的“软肋”,让居心不良者从家庭成员打开缺口,在亲情游说下放弃原则立场在违纪违法道路上越走越远,最后沦为“阶下囚”。因此领导干部的家风绝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直接影响党风、政风、民风的大事,如果家风崩毁,不仅祸害家庭,还直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用纪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家风建设予以规范。